为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区域一体化发展服务水平,服务长三角区域内人才流动、产业发展,支持职工租赁需求,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长江三角洲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创新试点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异地住房租赁费用。
《通知》明确,试验区域为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职工及配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取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申请支付异地住房租赁费用: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租赁提取条件;申请人任何一方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在住房租赁城市无自有住房,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跨区域出租住房。一体化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方式和限度参照缴费城市提取方式和限度执行。
在处理流程上,申请人应缴纳 向存入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缴纳 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后,根据住房公积金“跨省开通”工作机制向租赁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了申请人家庭房屋情况、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情况等信息。租赁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情况后,将信息反馈给缴费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规定划入申请人本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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