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房子“戴帽” “背包”挖出“地下宫殿”……各种花样的违法建筑不仅破坏了小区风貌,还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果还有这些违建行为,且不拆除,后果将很严重。8月23日,记者从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获悉,根据《关于开展违法建设当事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城管局〔2022〕82号),即日起,两江新区将对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执行相关执行文书的,纳入其失信记录。
哪些行为将被纳入失信记录?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执行以下3类执行文书的,包括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存量违法建筑发出的《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对在建违法建筑发出的《消除/整改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违法建设案件作出的《执行裁定书》(罚金类)。
(资料图片)
将会有哪些惩戒措施?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14项,包括市场或行业禁入、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限制任职、限制高消费、不准出境等等。
在违法建设处置到位后,才会解除违法建设当事人失信惩戒措施,并在违法建设当事人信用信息管理期限达到3个月后,屏蔽并终止共享相关信用信息。
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重拳打击违法建筑,持续加大巡查监管力度,严控新增、消化存量,不断完善机构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量,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把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
》延伸阅读:
一、纳入征信管理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记录信用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不履行约定义务、不践行承诺的信息时,应当依据下列文书:(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二)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记录前述信息依据的其他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失信惩戒措施有哪些?
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
1.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对特定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2.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对特定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3.依法依规限制任职。对特定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禁止担任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
4.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
5.依法依规不准出境。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以及税收征管、海关监管、兵役、出境入境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不准出境。
6.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对存在逃避服兵役等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7.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对存在特定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8.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对存在特定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限制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9.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对存在特定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撤销其所获荣誉, 一定期限内暂停或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10.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相关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特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1.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依法依规共享公示相关市场主体失信信息。
12.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 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13.推送政府部门自主参考。推送相关信用信息,供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在相关行政管理、 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14.推送市场主体自主参考。推送相关信用信息,供相关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其他相关规定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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